该草案于2017年6月初审议,并于12月底再次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以加强监测和加强风险管理和控制责任。
草案第16条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草案第37条第43条规定了相应土壤污染调查的范围。 草案第39条至第41条规定了农用地的风险控制和修复。 草案第46条规定了相关建设用地的土地污染控制和修复名单。 草案第53条第61条分别规定修复活动环境监督制度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草案》第88条规定,由于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破坏的环境保护当局可以代表国家提起诉讼。
草案的第二次审查建议重点监测农业用地,包括生产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过标准或作为污水灌溉区。 用于大规模养殖和固体废物堆放的,常用作工矿用地或严重污染事故。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第二审议草案)正在征求意见。 在一月二十七日之前,市民可透过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网络了解第二次审查和修改情况,并提出建议。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计划”于2016年5月发布,并明确建议在2020年之前建立和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标准体系。 基本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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